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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刑初字第486号

刘××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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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港刑初字第48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农民。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港南治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大公诉刑诉(2015)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2日9时45分许,被告人刘××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牌照号为冀J×××××的白色凯马牌普通货车沿津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港千米桥总库路口时,该车右侧前部与由西向南转弯驶上津歧公路的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申××因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刘××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认定,被告人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27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当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赵××、王××、李树艳的证言,被告人刘××的供述,尸体检验报告书及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证明、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员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及收条、车辆买卖协议、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未注意行车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刘××有自首行为,且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海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施��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