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6057号原告李珍玉,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宏战,北京市腾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震东,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珍玉诉被告武震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珍玉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珍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11元,全额退还给原告李珍玉。
代理
审判员 冯林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毛 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