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莲民初字第06057号

原告李珍玉诉被告武震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珍玉,武震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6057号原告李珍玉,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宏战,北京市腾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震东,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珍玉诉被告武震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珍玉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珍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11元,全额退还给原告李珍玉。

代理

审判员  冯林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毛 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