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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3784号

杨小东诉被告扶余县肖家乡金龙淀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小东,扶余县肖家乡金龙淀粉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784号原告杨小东,现住扶余市。被告扶余县肖家乡金龙淀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文革,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东诉被告扶余县肖家乡金龙淀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剩余3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杨小东。

审 判 员  王学明

人民陪审员  杜秀华

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司传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