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784号原告杨小东,现住扶余市。被告扶余县肖家乡金龙淀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文革,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东诉被告扶余县肖家乡金龙淀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剩余3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杨小东。
审 判 员 王学明
人民陪审员 杜秀华
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司传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