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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754号

解凤雷与王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解凤雷,王成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1754号

原告:解凤雷。

被告:王成建。

原告解凤雷与被告王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凤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成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2年10月20日被告王成建购买房屋向原告借现金2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两年,王成建写有借款条一张。时至今日,被告未还款。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2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0日,被告王成建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解凤雷现金贰万元正(20000)。王成建签名,捺指印。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王成建向原告借款2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成建作为债务人,应当按期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王成建偿还借款2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成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解凤雷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保全费30元,由被告王成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本峰

人民陪审员  刘 志

人民陪审员  申丽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