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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财保5号

张世俊与姚尚志、汪金秀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怀宁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世俊,姚尚志,汪金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财保5号

申请人:张世俊,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

申请人:姚尚志,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

申请人:汪金秀(系姚尚志妻子),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世俊诉被申请人姚尚志、汪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0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张世俊、张小平分别以其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姚尚志、汪金秀价值6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二、对张世俊、张小平提供担保的位于怀宁县高河镇皖河路“阳光丽景”小区18号楼证号为第1XXXX8号、第1XXXX9号房地权证项下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杰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许之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