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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7号

郑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邓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7号原告郑某。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沈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