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7号原告郑某。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沈冰 来源:百度搜索“”
郑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7号原告郑某。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沈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