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5884号原告张玉明,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崔浩,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
原告张玉明诉被告崔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4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于2016年1月7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张玉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邵振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