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387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永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先后窜至定西市安定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第一中学、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定西理工中专等地盗窃作案,涉案金额5050.15元。1、2015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入定西市安定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谈室内,趁无人之际,将邢某某价值120元的“歌莉娅”牌手提包盗走,后从邢某某包内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取现200元。2、2015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窜入定西市第一中学三号楼学生公寓五楼宿舍内,趁学生上课之际,盗取曹某某价值891.43元的“华为”牌荣耀4C手机一部、张某某价值130元的“智珀”牌T-100型手机一部、许某某价值257.4元的“GUCCIC”手机一部。3、2015年8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入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十楼护士值班室,趁无人之际盗取曲某某手提包内一个卡包及现金6元。4、2015年8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入定西理工中专毓秀楼303宿舍,趁他人外出训练之际,盗取贾某某价值538.23元的“红米”牌2013CP6662型手机一部、李某甲价值1958.04元的“VIVO”牌X5M型手机一部、陈某价值949.05元的“红米”牌2014CP0433型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量刑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建军
审 判 员 张晓萍
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丁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