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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6财保1号

王春辉与李海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春辉,李海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26财保1号申请人王春辉,男,1989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甘肃省秦安县王窑乡王窑村。被申请人李海江,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三号乡盛茂行政村。

申请人王春辉以与被申请人李海江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于2016年01月0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海江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717**号(冀GN9**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诉前保全,并用申请人的担保人内蒙古集通铁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有车辆,车牌号为蒙AJT2**号尼桑牌轻型普通货车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春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海江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717**号(冀GN9**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扣押申请人王春辉的担保人内蒙古集通铁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有车辆,车牌号为蒙AJT2**号尼桑牌轻型普通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谷海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 代 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