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49号原告李国顺,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被告赵广玉,男,成年。被告河南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A座16层211、202、203室。法定代表人魏加生,董事长。
原告李国顺诉被告赵广玉、河南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河南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济源市坡头镇西霞湾社区5号楼(三标段)工程,被告赵广玉为该工程负责人。2012至2013年,二被告陆续购买其钢材,2014年元月8日经结算,二被告尚欠10000元未付,被告赵广玉出具欠条并约定利息。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1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所诉的河南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存在,被告主体不明确,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国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依法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方雨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