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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49号

原告李国顺诉被告赵广玉、河南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国顺,赵广玉,河南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49号原告李国顺,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被告赵广玉,男,成年。被告河南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A座16层211、202、203室。法定代表人魏加生,董事长。

原告李国顺诉被告赵广玉、河南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河南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济源市坡头镇西霞湾社区5号楼(三标段)工程,被告赵广玉为该工程负责人。2012至2013年,二被告陆续购买其钢材,2014年元月8日经结算,二被告尚欠10000元未付,被告赵广玉出具欠条并约定利息。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1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所诉的河南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存在,被告主体不明确,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国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依法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方雨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