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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879号

高昌泉与四川航天置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昌泉,四川航天置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879号原告高昌泉,男,藏族,34岁。委托代理人陶全兵,四川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航天置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凯乐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周昌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伟,男,回族,42岁(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煜,四川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光明,男,汉族,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昌泉诉被告四川航天置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昌泉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昌泉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昌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0.00元,减半收取4375.00元,由原告高昌泉承担。

审 判 长 兰  林

审 判 员 阿苏嘉佳

代理

审判员 茅 红 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贾 煜 寒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