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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刑初字第266号

王平诉王雨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王平,王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前刑初字第266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平。被告人王雨。自诉人王平以被告人王雨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王雨赔偿自诉人王平经济损失45000元,该款已履行完毕。自诉人王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王平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平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董小红人民赔审员张超英人民赔审员宋淑芬

二0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韩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