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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涞执字第128-3号

李晓英与李水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晓英,李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涞执字第128-3号申请人李晓英,女,1965年生,土家族,住涞水县。被执行人李水,男,1963年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涞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七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涞水县涞阳路支行账号的存款200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账户名称为涞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树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尹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