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2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聚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马元,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腾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琴,该公司总经理。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志高、杨金国,该公司法务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书龙,居民。上诉人淮安聚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江苏腾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告韩书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5日作出(2015)涟民初字第01320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淮安聚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腾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安聚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腾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淮安聚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腾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淮安聚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腾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2643元,减半收取6321.5元,由上诉人淮安聚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腾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炜
代理
审判员 黄金强
代理
审判员 许银朋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仲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