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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8278-1号

江苏日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连接流体分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日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连接流体分离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8278-1号原告江苏日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义丰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广津。委托代理人汪学荣,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连接流体分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西三段**号。法定代表人邱全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日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连接流体分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日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成都连接流体分离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100万元银行存款【开户银行:建行成都市青羊支行;账号51×××20】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人张种伟所有的位于江苏省盐城市盐城开发区商业街7幢105室房屋【丘(地)号:权20055号、建筑面积:123.3平方米】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日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连接流体分离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开户银行:建行成都市青羊支行;账号51×××20】;

二、对担保人张种伟所有的位于江苏省盐城市盐城开发区商业街7幢105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盐市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123.3平方米】中价值10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 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炼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