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3806号原告王绍勇,男,生于1971年8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章丘润享鼓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希亮,经理。
原告王绍勇与被告章丘润享鼓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经还款,原告王绍勇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绍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绍勇负担。
审判员 王宁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于继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