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1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新华商务中心C区3楼。法定代表人宗国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云玲,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书敏,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江,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英,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6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云玲、田颖,被上诉人李晓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64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364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刘宝莉
代理
审判员 张 莹
代理
审判员 刘雪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