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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1349号

李晓江与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李晓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1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新华商务中心C区3楼。法定代表人宗国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云玲,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书敏,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江,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英,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6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云玲、田颖,被上诉人李晓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64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364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刘宝莉

代理

审判员  张 莹

代理

审判员  刘雪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