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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60号

杨某某与苑某甲、苑某乙、苑某丙、苑某丁、苑某戊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苑某甲,苑某乙,苑某丙,苑某丁,苑某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60号原告杨某某,女,193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苑某甲,男,61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苑某乙,男,47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苑某丙,女,56岁,汉族,退休职员,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苑某丁,女,54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苑某戊,女,52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苑某甲、苑某乙、苑某丙、苑某丁、苑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与被告苑某甲、苑某乙、苑某丙、苑某丁、苑某戊已自行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长  张双喜

审判员  闫俊华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亚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