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60号原告杨某某,女,193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苑某甲,男,61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苑某乙,男,47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苑某丙,女,56岁,汉族,退休职员,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苑某丁,女,54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苑某戊,女,52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苑某甲、苑某乙、苑某丙、苑某丁、苑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与被告苑某甲、苑某乙、苑某丙、苑某丁、苑某戊已自行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长 张双喜
审判员 闫俊华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亚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