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680号原告李玉祥,男,51岁。被告王朝勤,男,50岁。
原告李玉祥诉被告王朝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同日通知李玉祥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缴纳诉讼费,但李玉祥并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樊媛媛
审 判 员 曹君萍
人民陪审员 王 璐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孟庆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