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751号原告俞玉璜。被告徐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玉璜与被告徐彐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玉璜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玉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6元,依法减半收取3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俞玉璜负担。
审 判 长 张红丽
代理
审判员 吴新峰
人民陪审员 季宏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江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