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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吕民初字第00751号

俞玉璜与徐彐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俞玉璜,徐彐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751号原告俞玉璜。被告徐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玉璜与被告徐彐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玉璜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玉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6元,依法减半收取3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俞玉璜负担。

审 判 长  张红丽

代理

审判员  吴新峰

人民陪审员  季宏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江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