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38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艳红。申请执行人黄文涛。申请执行人黄。申请执行人汪鲁英。被执行人沈阳迪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迪,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38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沈阳迪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阳迪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沈阳迪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沈阳市大东区工商局登记,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淑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