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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垣执字第355-3号

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垣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垣执字第355-3号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增华,理事长。被执行人张运,男,1961年2月13日生,汉族,垣曲县交警队干警,住垣曲县。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垣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张运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薛红岩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