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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1133号

张某某与抚顺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抚顺某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13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8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抚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抚顺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和解,故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三初字第09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张子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