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45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鲁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广臣,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磊,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鲁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市鲁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本院(2015)莱州商初字第8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磊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磊的存款167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柳艾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