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78-1号原告姜静,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告张鹏,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静诉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姜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张鹏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兴宁支行的账户62×××00的存款336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春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仝金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