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3276号原告张现新与被告余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现新撤回起诉。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原告张现新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李红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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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现新与被告余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3276号原告张现新与被告余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现新撤回起诉。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原告张现新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李红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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