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68号-
原告:单永春,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吴松,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陆荣彬,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蚌埠市求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负责人:黄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亮,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永春诉被告陆荣彬、蚌埠市求实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永春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蚌埠市求实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单永春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永春撤回对被告蚌埠市求实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宋加堂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