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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1941号

原告李敏利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龙岩漳永高速公路A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敏利,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龙岩漳永高速公路A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1941号原告李敏利,男,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委托代理人陈吕旺,漳平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龙岩漳永高速公路A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负责人黄胜利,职务,经理。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刘自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华,女,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九江市。委托代理人邓云,女,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九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利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龙岩漳永高速公路A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敏利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敏利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43元,减半收取872元,由原告李敏利负担。

审 判 长 陈  大  清

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

人民陪审员 王  开  雄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丽华(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