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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财保1-1号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与牡丹江中赢进出口有限公司、戈微(杭州)进出口有限公司、朱雄伟、张叶宏、刘美娇、朱祖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牡丹江中赢进出口有限公司,戈微(杭州)进出口有限公司,朱雄伟,张叶宏,朱祖彭,刘美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财保1-1号申请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爱民街106号,组织机构代码69523156-8。负责人韩琦光,男,分行行长。被申请人牡丹江中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阳明区机车路13号。法定代表人朱雄伟,男,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戈微(杭州)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南山路178弄。法定代表人朱雄伟,男,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朱雄伟,汉族,1972年2月13日出生,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叶宏,女,汉族,1977年1月24日出生,无业。被申请人朱祖彭,男,汉族,1946年10月22出生,无业。被申请人刘美娇,女,汉族,1946年11月11日出生,无业。申请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因与被申请人牡丹江中赢进出口有限公司、戈微(杭州)进出口有限公司、朱雄伟、张叶宏、刘美娇、朱祖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保全措施,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牡丹江中赢进出口有限公司、戈微(杭州)进出口有限公司、朱雄伟、张叶宏、刘美娇、朱祖彭2807万元人民币或查封等额财产。本院以(2016)黑10财保1号民事裁定,将申请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所有的产权证号为牡房权证西安区字第2140**号、面积3378.24㎡的商业用房予以查封。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牡丹江中赢进出口有限公司、戈微(杭州)进出口有限公司、朱雄伟、张叶宏、刘美娇、朱祖彭2807万元人民币或查封等额财产。申请人申请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孙为群

审判员  吕 毓

审判员  李仲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