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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91民初字第5号

杜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91民初字第5号原告杜某某,女,1973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陈某某,男,1972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以不想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耿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