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91民初字第5号原告杜某某,女,1973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陈某某,男,1972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以不想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耿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