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2747号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被告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沾化经济开发区恒业三路157号。被告山东润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被告山东美中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被告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被告于涛,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被告巩静,女,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住山东省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润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美中美木业有限公司、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涛、巩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000元,由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
审判员 闫 群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孟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