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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858号

罗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陆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858号

原告:罗某,女,汉族,1969年10月1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陆某,男,汉族,1966年2月6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苗传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马林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