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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3018号

原告姜小平与被告山西省汽运集团运城分公司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当事人
姜小平,山西省汽运集团运城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3018号

原告:姜小平,男。

被告:山西省汽运集团运城分公司。法人代表:孙振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小平与被告山西省汽运集团运城分公司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小平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7元,减半收取483.5元,由原告姜小平承担。

审判员  王圣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冯思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