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3018号
原告:姜小平,男。
被告:山西省汽运集团运城分公司。法人代表:孙振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小平与被告山西省汽运集团运城分公司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小平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7元,减半收取483.5元,由原告姜小平承担。
审判员 王圣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冯思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