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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613号

黄兆锦与管雪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兆锦,管雪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613号原告黄兆锦,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管雪琼,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黄兆锦诉被告管雪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廖海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官玉娴

书记员  梁娇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