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613号原告黄兆锦,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管雪琼,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黄兆锦诉被告管雪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廖海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官玉娴
书记员 梁娇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