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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恢9号

曹佰河与邢宗富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佰河,邢宗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曹佰河,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邢宗富,男,汉族,现羁押于齐州监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佰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邢宗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3)齐商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保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子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