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财保5号申请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万松东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郑锋,董事长。被申请人倪建伟。被申请人张红桃。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倪建伟、张红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于倪仕道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阳光小区3幢2单元xx室的房产(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安阳镇字第号)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倪仕道(已死亡)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阳光小区3幢2单元xx室的房产(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安阳镇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过户、设定抵押等手续(期限为三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申请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陈也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张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