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5)卫刑监字第10号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何细燕行贿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中宁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何细燕犯行贿罪,判决被告人何细燕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细燕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卫刑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15)中宁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何细燕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何细燕不服,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何细燕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但原审未能充分体现对申诉人何细燕行贿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考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六)项、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第三百八十二条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第三百八十四条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