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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中民三初字第7号

原告广泰农工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刘世治、魏小红、景泰华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景泰县广泰农工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景泰华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世治,魏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民三初字第7号原告景泰县广泰农工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草窝滩镇。法定代表人王万库,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景泰华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漫水滩乡富民村。法定代表人吴世元,该公司经理。被告刘世治,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10日,被告魏小红,女,汉族,生于1973年7月5日,原告景泰县广泰农工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景泰华森商贸有限公司、刘世治、魏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景泰县广泰农工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泰县广泰农工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泰县广泰农工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60元,减半收取15800元,由原告景泰县广泰农工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全部退回。

审 判 长  陈 岩

代理

审判员  李玉仝

代理

审判员  王承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邱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