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491-1号申请执行人周一。被执行人齐毅挺。申请执行人周一与被执行人齐毅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一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齐毅挺支付申请执行人装潢工程款19127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4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清法
审 判 员 顾健龙
审 判 员 江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乐羽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