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53号原告谭顺友,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徐进献,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顺友诉被告徐进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谭顺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进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谭顺友撤回对徐进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谭顺友负担。
审判员 傅成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俞利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