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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53号

谭顺友与徐进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顺友,徐进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53号原告谭顺友,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徐进献,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顺友诉被告徐进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谭顺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进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谭顺友撤回对徐进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谭顺友负担。

审判员  傅成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俞利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