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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86号

毛静诉魏晓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毛静,魏晓龙,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86号原告毛静,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魏晓龙,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毛静因与被告魏晓龙、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魏晓龙所有的鲁QMXX**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魏晓龙所有的鲁QMXX**号小型轿车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XXXX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晓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学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