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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062号

刘玉顺与徐州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玉顺,徐州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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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06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玉顺。

委托代理人:薛拥军,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水漫桥二环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红雷,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刘玉顺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建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终字第39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玉顺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将职工档案丢失给职工造成损失,职工要求赔偿损失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但认为刘玉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档案被徐州建工公司丢失,认定事实错误。刘玉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本���查明的事实,刘玉顺于1995年7月经审批调入徐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此后,徐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徐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合并成立了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2000年11月9日改制成立徐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徐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再次申请改制。2003年12月30日、2004年5月28日徐州市企业改制工作指挥部、徐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相继批准了该公司的改制预案和改制实施方案。2003年12月30日,徐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徐州市企业改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2003年12月30日第183号办文单精神,为顺利完成企业改制及职工身份置换工作,以书面文件解除其与刘玉顺之间的劳动关系。刘玉顺与徐州建工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系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过程中引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裁定驳回刘玉顺的起诉。二审裁定认为刘玉顺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当,但二审裁定驳回刘玉顺的起诉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故刘玉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玉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勤

审 判 员  薛山中

代理

审判员  周 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程 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