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鱼执字第1095号

姚某与刘某、鱼台县美景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某,刘某,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095号申请执行人姚某(姚大臣),男,1981年4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身份证号XX。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姚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公司返还集资款纠纷一案,鱼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鱼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现查明,某公司有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0条第1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1、注册号为XX、XX、XX、XX、XX、XX的“孝贤故里”商标专用权;2、注册号为XX的“美景”商标专用权;3、注册号为XX的“鑫美景”商标专用权;4、注册号为XX、XX、XX、XX、XX的“鲁景”商标专用权)。

二、冻结期间,禁止被执行人某公司转让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财产权。

三、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金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蒋路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