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浔刑初字第624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无业。2015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15)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12日傍晚,被告人吕某至本市南浔区南浔镇适园路炫极理发店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杜某停放在此处的莫拉克-萌萌哒型电瓶车1辆。经价格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890元。2、2015年8月15日中午,被告人吕某至本市南浔区南浔镇人瑞路海燕超市门口,采用上述相同手段,窃得被害人陆某乙停放在此处的欧派-海之梦型电瓶车1辆。经价格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430元。3、2015年8月18日中午,被告人吕某至本市南浔区南浔镇适园路南浔实验小学旁郑记水饺店门口,采用上述相同手段,窃得被害人周某乙停放在此处的莫拉克-神鹰型电瓶车1辆。经价格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010元。4、2015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吕某至本市南浔区练市镇练市宾馆对面水果摊处,采用上述相同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此处的千里猫皇-红五星电瓶车1辆。经价格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638元。5、2015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吕某至本市南浔区菱湖镇中行路阿龙酒家门口,采用上述相同手段,窃得被害人姚某停放在此处的华依达-五羊公主型电瓶车1辆。经价格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210元。综上,被告人吕某盗窃5起,盗窃数额为人民币817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吕某处扣押姓名为许金梁的居民身份证1张。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接受物品、文件清单,证人陆某甲、陈某甲、周某甲、吴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害人杜某、陆某乙、周某乙、陈某乙、姚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吕某退赔被害人杜鹃人民币一千八百九十元、陆方林人民币一千四百三十元、周代军人民币二千零一十元、陈丙荣人民币六百三十八元、姚连章人民币二千二百一十元;扣押的居民身份证1张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漆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陆方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