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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执94号

郭新兴与温治成、温太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新兴,温治成,温太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94号申请执行人郭新兴,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温治成,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温太平,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温治成、温太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治成、温太平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温治成、温太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温治成、温太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六十万三千零四十一元七角九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化冰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自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