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保7号申请人吉林省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48-18号。法定代表人于杰。被申请人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教场路24号。法定代表人丁福国。申请人吉林省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宽民初字第102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90号,摩根凯利大厦房间号为1-14-5、1-14-6房屋的预查封,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90号,摩根凯利大厦房间号为1-14-5、1-14-6房屋的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艳伟
人民陪审员 赵 耀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岳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