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820号原告王惠新。委托代理人陆正飞,盐城市大丰区南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洁。被告朱林寿。委托代理人卞曙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惠新诉被告朱洁、朱林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惠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惠新负担。
审 判 长 黄 杰
审 判 员 刘 兴 柏
人民陪审员 吴 陈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程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