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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820号

王惠新与朱洁、朱林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惠新,朱洁,朱林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820号原告王惠新。委托代理人陆正飞,盐城市大丰区南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洁。被告朱林寿。委托代理人卞曙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惠新诉被告朱洁、朱林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惠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惠新负担。

审 判 长 黄   杰

审 判 员 刘 兴 柏

人民陪审员 吴   陈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程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