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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00018号

夏旭红与张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旭红,张益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00018号

原告:夏旭红。

委托代理人:李红泉,浙江省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益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旭红与被告张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旭红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益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旭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旭红撤回对被告张益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夏旭红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志源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余小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