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00018号
原告:夏旭红。
委托代理人:李红泉,浙江省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益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旭红与被告张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旭红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益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旭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旭红撤回对被告张益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夏旭红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志源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余小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