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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11283号

全进重工(天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延吉市力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韩明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全进重工(天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延吉市力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韩明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11283号原告全进重工(天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东江路5635号。法定代表人赵在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扬,天津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吉市力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进学街文化胡同41号。法定代表人韩锋。被告韩明久。本院在审理原告全进重工(天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吉市力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韩明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全进重工(天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进重工(天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进重工(天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延吉市力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韩明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94元,减半收取224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

代理

审判员  李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