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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803号

田华丽与佘娇、佘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田华丽,佘娇,佘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803号原告田华丽,无业。委托代理人李波(系田华丽之夫),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佘娇,个体工商户,()。被告佘涛(系佘娇的哥哥),个体工商户。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文奇,湖北丁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华丽诉被告佘娇、佘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华丽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华丽自愿撤回与被告佘娇、佘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田华丽承担。

审 判 长  张念权

审 判 员  朱庆军

人民陪审员  向建豪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 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