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803号原告田华丽,无业。委托代理人李波(系田华丽之夫),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佘娇,个体工商户,()。被告佘涛(系佘娇的哥哥),个体工商户。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文奇,湖北丁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华丽诉被告佘娇、佘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华丽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华丽自愿撤回与被告佘娇、佘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田华丽承担。
审 判 长 张念权
审 判 员 朱庆军
人民陪审员 向建豪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 亚 更多数据: